德国公司法与股份法

德国公司法与股份法律师 - 经验丰富的律师处理 GmbH(有限责任公司)、AG(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东纠纷
我们的德国公司法专家代表您出席股东大会(Gesellschafterversammlungen)和年度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en),追究管理层责任索赔,并为您的公司重组提供建议。

德国公司法与股份法:法律服务方案

企业并购 (M&A)

我们律所的一个主要重点是在企业出售和改组过程(并购 - M&A)中为企业提供咨询。在我们的交易咨询中,我们会为您提供全方位的建议,并特别考虑到税务因素。

控股结构——企业结构的税务优化设计

我们为客户开发高效的税务企业结构,并在企业出售和改组过程中为企业及股东提供陪同服务。我们的实务重点之一是建立控股结构 (Holdingstrukturen),以优化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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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东纠纷

我们协助解决并终止您的股东纠纷,并在庭外及法庭谈判中为您争取最佳地位。

追究高管责任 (Organhaftung)

我们协助公司向违反义务的行政机关成员(如总经理、董事)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引入员工持股

我们支持企业进行各种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构思与引入。

委员会咨询

我们为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及监督委员会就公司治理以及德国和国际商法与经济法的所有问题提供支持。

最新判决(更新至:2018/10/20)

德国公司法
解约条款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确认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管理模式中自由解约条款的客观正当性

私募股权结构的里程碑式裁决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通过一项简洁的判决,为管理层参与计划(即管理者模式)的设计提供了显著的法律确定性。核心问题在于:作为公司集团股东持股的管理者,在聘用关系结束时,是否可以在没有客观理由的情况下被要求退出公司。

原则上的违背公序良俗 vs. 客观正当性

第二民事审判庭明确拒绝了部分法学文献中关于纯粹行权审查的呼声,并坚持其一贯判例: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GmbH)中的所谓“自由解约条款”须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138条第1款接受内容审查,原则上是无效的。这种不设前提的解约权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阻碍了相关股东自由行使其成员权利。

但是:审判庭从实际出发裁定,如果向管理者授予股东身份主要是基于其机关职能,那么此类条款在例外情况下具有客观正当性,因而是有效的。如果职业纽带消失,从整体上看,持股的正当意义(即对公司的激励和绑定)也随之消失。

针对退出导向型模式的法律演进

法院针对离职计划(Leaver-Schemes)的合规设计作出了两项特别具有并购(M&A)实务和法律公证意义的澄清:

  • 缺乏持续利润分配并无大碍:管理者通常仅在后续公司出售(退出)时参与获益而不获取持续利润,这并不妨碍激励功能。这种结构正是私募股权(PE)模式的本质特征,其目标是价值增值的最大化而非持续收益。
  • 经济风险不推翻正当性:即便管理者按市场价值购买股份并承担价值损失的企业风险,这也不必然赋予其成员地位相对于管理者职能的独立分量,从而导致解约条款失效。

对咨询实务的影响

该判决强化了合同设计实务,将法律焦点从“是否”可以排除股东转向了“如何”排除。只要与职务或机关关系有明确的功能挂钩,根据公司章程进行的解约(如作为看涨期权)本身保持有效。离职管理者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另外两个层面:第一,对补偿条款的独立审查(即在好/坏离职事件中回购价格的合理性);第二,通过行权审查(《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后者在个案中发生权利滥用(如在不当时间实施排除,以剥夺管理者在即将到来的获利退出中的金钱收益)时介入。

判决 vom 2026/02/10 (II ZR 71/24) - Vorinstanzen: 奥格斯堡地方法院 (LG Augsburg), 2023年11月22日判决, 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 (OLG München), 2024年5月23日判决

标的额
德国律师收费法 (RVG)
商业登记事务法律申诉程序中律师执业活动的标的额认定

要旨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了在法院收取与价值无关的固定规费的商业登记法律申诉程序中,认定律师执业活动标的额的原则。

  • 标的额认定的基础:若法院规费不按争议金额计算,而是按固定费率计算(此处指根据《商业登记收费条例》),法院应根据《律师收费法》(RVG)第33条第1款单独认定律师费标的额。
  • 适用准则:认定的依据是《律师收费法》第23条第2款第1句、第3款第2句。当法院规费不取决于价值时,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作为特殊申诉程序的法律申诉程序。
  • 依公平裁量权确定:价值应在考虑抗诉人利益的基础上依据公平裁量权确定。若缺乏足够的估算事实依据,则应假定补偿价值为5,000欧元(《律师收费法》第23条第3款第2句第2半句)。
  • 偏离补偿价值:偏离5,000欧元的标准价值(调高或调低)需要特殊情况,如案件的意义、范围或难度。
  • 不得类推适用《法院及公证收费法》:参考《法院及公证收费法》(GNotKG)的价值规定(例如第105条第4款第1号)是不允许的,因为这将规避《律师收费法》第23条第3款的特殊评价裁量。

实务提示

对于在涉及固定规费的商业登记法律申诉程序中的律师执业活动,律师费的计算通常应以《律师收费法》第23条第3款第2句规定的5,000欧元补偿价值为准。只有在能够陈述并获得法院认可的特殊情况(如异常大的工作量、特殊的经济意义或极高的法律复杂性)下,才能主张更高的价值。

Entscheidung vom 2025/12/15 (II ZB 20/24) - Vorinstanzen: 吕内堡地方法院 (AG Lüneburg), 策勒高等地方法院 (OLG Celle)

客户与案例

市场营销机构股东纠纷的和解结案
我们代表一家跨地区运营的市场营销机构的少数股东兼总经理,在与其他股东的谈判中争取到了六位数的遣散费。在相关的股份买卖合同中,我们的委托人通过专业的架构设计,使其税收负担较标准方案降低了 80%。

遣散费及税务优势

33 万 €

中型企业股权注销及总经理强制罢免
在涉及一起激化的股东纠纷中,我们为大股东提供咨询并代表其成功执行了对另一方股东的股权注销及总经理职位的强制罢免。注销决议和罢免决议的有效性均获得了德国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 (OLG München) 的裁定确认。

股权价值

1050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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