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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马森斯及周边地区的最新判决(2026年)
案情摘要:
当事人(姐夫与弟媳)通过一家房地产 GbR 和一家 GmbH 在业务上建立了联系。GbR 被解除,房地产被强制拍卖。由于股东之间未达成一致,约 86,000 欧元的剩余收益被提存。原告要求释放这笔收益以及 GbR 结算中的其他款项。此外,她还主张了一项来自 GmbH 股权转让的受让债权(25,000 欧元)。
判决: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仅部分支持了起诉(关于受让的 25,000 欧元)。关于 GbR 收益的起诉被驳回。
- 执行障碍: GbR 解散后,股东原则上不能孤立地起诉个人债权。这些债权属于最终结算中不独立的会计项目。
- 直接起诉的条件: 虽然此处已无其他资产(执行障碍的例外),但原告必须提交一份清晰的清算账目。原告在此失败:她忽视了 GbR 对 GmbH 的债权,且未充分证明支出(例如仅提交了带有收据的文件夹而无解释)。
- 第三方债权的成功: 相比之下,来自股权销售的受让债权(25,000 欧元)与 GbR 问题无关,因此理由成立。
给股东和顾问的法律建议:
GbR 的清算在程序上具有欺骗性。只要没有正式的清算或双方认可的清算资产负债表,股东之间的付款诉讼通常会因执行障碍而失败。任何想要主张补偿权的人都必须提交一份完整、计算可查的整体结算(“余额诉讼”)。仅提交证明文件不足以作为法庭上的事实陈述。
Aktenzeichen: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 (LG Zweibrücken),判决日期 2022-01-19 – 1 O 192/18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 (LG Zweibrücken),判决日期 2022-01-19 – 1 O 192/18
案情摘要:
一名员工(原告)受雇于一家 GmbH,该公司在成立后不久便陷入财务困境并最终破产。原告仅收到部分工资且有所延迟。总经理(被告)据称口头向其保证他将“亲自负责”确保她拿到钱,并曾一次性以现金支付了部分金额。原告现在要求总经理个人支付欠薪,理由是他误导了她并利用了个人信任。
判决: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高等劳工法院驳回了起诉。总经理不承担个人责任。
- 责任限制原则: 对于 GmbH 的债务,仅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13 条)。总经理的个人责任是绝对的例外。
- 非保证承诺: 诸如“我会处理”或“我会筹钱”之类的表述并非私人承担责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它们通常指代为 GmbH 履行的管理活动。即使总经理支付了现金,如果这些钱是作为公司款项被签收的,情况也不会改变。
- 无信任责任: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第 311 条第 3 款,基于“索取特殊个人信任”的责任要求总经理索取了超出正常范围的个人信任。仅对自身公司成功的兴趣是不够的。也不存在诈骗(《德国刑法》第 263 条),因为原告继续工作在因果关系上并未导致如果立即辞职就能避免的损失(钱横竖都缺)。
法律建议:
在 GmbH 破产时,员工极难追究总经理的私人财产。口头承诺(“您肯定能拿到钱”)几乎绝不足以导致直索责任。尽管如此,总经理应谨慎对待此类言论,以免造成个人担保的假象。始终严格将付款记录为公司付款。
Aktenzeichen: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高等劳工法院 (LAG Rheinland-Pfalz),判决日期 2013-07-16 – 6 Sa 68/13
莱茵兰-普法尔茨州高等劳工法院 (LAG Rheinland-Pfalz),判决日期 2013-07-16 – 6 Sa 68/13
案情摘要:
一名 GmbH 总经理被股东大会以重大理由即时解雇(解除聘用合同)。他立即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解雇理由。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这些原因已“广为人知”且已进行过口头讨论。此外,前总经理已找到新工作,因此不再具有获知理由的利益。
判决: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判决该有限责任公司 (GmbH) 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解雇理由。
- 独立的权利请求: GmbH 总经理也可以援引《德国民法典》(BGB) 第 626 条第 2 款。他们有权以书面形式获知即时解雇的原因。该请求权可独立起诉(给付之诉)。
- 口头说明不足: 口头解释原因(即使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也不能取代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
- 名誉恢复利益: 该权利不仅是为了准备解雇保护诉讼。为了恢复名誉或向未来的雇主提供信息,这一利益也已足够。是否仍能对解雇本身提起诉讼并不重要。
法律建议:
在即时解除劳务关系(包括总经理)时,解雇方必须根据要求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不要忽视此类要求。口头说明是不够的,即使解雇本身是合理的,也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Aktenzeichen: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 (LG Zweibrücken),判决日期 2009-08-14 – HK O 9/09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 (LG Zweibrücken),判决日期 2009-08-14 – HK O 9/09
案情摘要:
一家股份公司 (AG) 的长期董事会成员在离职后领取退休金。其金额基于聘用合同的几份补充协议,这些协议提高了工资和退休金比例(至 60%)。后来 AG 停止支付并要求退还巨额资金(超过 300,000 欧元)。理由是补充协议无效,因为仅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未经整个监事会决议。期间该 AG 经历了破产计划程序。
判决:
法院判定前董事胜诉,并驳回了 AG 的还款起诉。
- 瑕疵聘用关系: 即使补充协议在形式上无效(由于缺乏监事会决议),也适用“瑕疵聘用关系”原则。董事已工作多年并信任合同有效。追溯撤销将是不公平的,并会危及其生计。
- 退休金保护: 这种信任保护也延伸到退休金承诺。它们是所提供劳务的对价部分。如果在退休后才发现错误,退休金必须继续支付。
- 破产计划的影响: 通过破产计划程序,债权虽被削减至一定比例(约 7%),但在基础上仍然存在。破产程序结束后,AG 仍需对这些削减后的债权承担责任。
法律建议:
董事会合同的形式缺陷(例如缺乏监事会决议)并不自动导致退款义务。善意履行工作的人通常可以保留薪资。退休金承诺往往也保持有效。公司应定期检查其机构合同是否存在形式缺陷,以避免法律不确定性。
Aktenzeichen: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 (LG Zweibrücken),判决日期 2007-05-18 – 6 HK O 86/02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 (LG Zweibrücken),判决日期 2007-05-18 – 6 HK O 86/02
案情摘要:
一家建筑 GmbH 的总经理在较长时间内未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员工份额的社保费,尽管员工仍在工作。他声称已付款,但无法具体证明或将其归入特定债务。此外,他还援引了 GmbH 无支付能力作为理由。
判决:
萨尔布吕肯高等地方法院判处总经理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个人责任: 总经理未缴纳员工份额的社保费属于犯罪行为(《德国刑法》第 266a 条),并需为此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2 款)。
- 社会保险优先: 即使在资金紧张(“支付危机”)的情况下,也必须优先缴纳员工份额。总经理不得满足其他债权人而让社会保险基金落空。如有必要,他必须削减净工资的支付,以确保社保费的缴纳。
- 举证责任: 总经理必须具体说明何时支付了哪些款项,以及为什么他完全无法支付保费。笼统的断言或模糊的凭证是不够的。
法律建议:
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危机中总经理面临的最大个人责任风险。这不仅面临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诉讼。在危机中,这些支付具有绝对优先权。请仔细记录每一笔付款和清偿规定。
Aktenzeichen: 萨尔布吕肯高等地方法院 (OLG Saarbrücken),判决日期 2002-08-06 – 4 U 493/01
萨尔布吕肯高等地方法院 (OLG Saarbrücken),判决日期 2002-08-06 – 4 U 493/01
案情摘要:
一名妻子是皮尔马森斯 (Pirmasens)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GmbH) 的唯一股东兼总经理。实际上,业务由其丈夫经营。该妻子本人没有资产,也没有值得注意的收入。尽管如此,她还是为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当公司破产且银行行使担保权(债务超过 270,000 马克)时,该女子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进行辩护:声称其没有资产、缺乏商业经验且受到丈夫的压力。
判决: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确认了担保的有效性。该担保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 非典型的亲属担保: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亲属担保因经济能力严重失衡且缺乏自身利益而导致无效的严格判例在此不适用。被告不仅以妻子的身份,还以股东和总经理的身份提供担保。
- 自身利益推定: 在银行看来,任何正式担任 GmbH 总经理和股东的人,都对贷款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银行可以信赖这一正式身份。银行无需知晓内部实际由丈夫“说了算”。
- 担保目的: 该担保不仅是为了扩大债务担保范围,也是为了防止资产从公司转移到股东手中,并督促其谨慎经营。这属于银行合法的担保利益。
法律建议:
任何被正式登记为 GmbH 总经理或股东的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后很难向银行主张自己只是“稻草人”或没有资金。为自己的公司提供担保是常规做法,通常是有效的,即使个人没有资产。
Aktenzeichen: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 (LG Zweibrücken),裁定日期 1994-09-30 – 3 S 159/94
茨魏布吕肯地方法院 (LG Zweibrücken),裁定日期 1994-09-30 – 3 S 1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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