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解雇德国员工:国际企业必须注意的事项

境外解雇 - 劳动法专家律师就境外解雇时的德国解雇权提供咨询
摘要
  • 即使在跨境情况下,原则上也要采用书面形式解雇,以避免在德国产生重大的诉讼风险。
  • 如果您希望在不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解雇,请详细核查声明发出国的形式规定,并可证明地记录所有合理情况。
  • 在通过代理人代理时,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作为预防措施随后补发一份补充性的书面解雇声明。

在本文中,劳动法专家律师 Moritz Riehl 解释了跨境解雇时必须遵守的形式要求。在此过程中考虑了德国联邦劳动法院最新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规则。

跨境解雇声明的困难

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第 623 条,在德国进行的解雇必须强制采用书面形式——即必须由具有解雇权限的人员亲笔签名,且解雇信原件必须送达合同伙伴。口头或电子解雇声明在形式上是无效的。该形式要求是强制性的,几乎没有例外。

在实践中,这经常导致困难。拥有外国母公司或其总经理位于国外的企业往往不熟悉德国的书面形式要求。此外,跨境送达书面解雇信涉及到更高的时间成本和送达风险。这可能会导致期限和送达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书面形式要求例外

然而,即使对于严格的书面形式,也适用那句格言:“例外证明规则”。因此,在某些特定的跨境情况下,有可能在不遵守严格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解雇德国劳动关系。

在跨境劳动关系中,国际私法中的《罗马 I 指令》(2009 年 12 月 16 日之前为德国《民法典施行法》EGBGB)规定了哪种劳动法适用于该劳动关系。根据第 8 条,这原则上取决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但不得以此背离强制性的劳动者保护规定。在缺乏法律选择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受劳动者通常履行工作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因此,冲突规范通常导致如果劳动者在德国工作,劳动关系受德国法管辖。

然而,《罗马 I 指令》第 11 条第 3 款包含了一项关于劳动关系解雇形式的特殊条款。就此而言,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解雇声明发出地的法律;而不论该劳动关系的其他方面适用哪种法律。

如果雇主例如从芝加哥通过电子邮件宣布解雇,则适用当地美国法律的形式要求。由于美国法律在当地不要求解雇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解雇不必以书面形式宣布。

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已在 2024 年 8 月 22 日的判决 (2 AZR 251/23) 中裁定,从国外发出的解雇不必强制遵守德国的书面形式要求。联邦劳动法院在最近的 2025 年 6 月 18 日裁决 (2 AZR 97/24 (B)) 中确认了这一路线。

例外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重要的是,《罗马 I 指令》第 11 条第 3 款这一特殊规定仅允许偏离解雇声明的形式。对于德国劳动关系的其他事项,国家法律仍然适用。此外,根据国家法律,还存在一些间接的限制和后续问题,在个案中必须予以注意。联邦劳动法院也明确了这一点。以下方面尤为重要:

1. 必须遵守解雇预告期

对于解雇预告期,德国法律(《民法典》第 622 条第 2 款)仍然适用。根据司法实践,该保护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得做出不利于员工的处分。

2. 根据《解雇保护法》的起诉期限仅在书面解雇下起算

法院的解雇保护也必须继续根据国家法律进行追究。因此,德国《解雇保护法》(KSchG) 第 4 条规定的三周起诉期限仍然有效,该期限仅在员工收到书面解雇信时才开始起算。如果来自国外的解雇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员工,根据国际私法这在例外情况下可能是合规的。然而,根据《解雇保护法》的起诉期限不会被触发。

3. 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和《证据法》

合同约定和德国《证据法》(NachwG) 也无限制地适用。《证据法》要求雇主向员工提供一份载有劳动关系基本合同条件的文书。根据《证据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7 句第 14 项,解雇的书面形式也属于基本合同条件。在此背景下,大多数劳动合同也包含一项规定,即劳动关系的任何解雇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雇主是否从国外发送解雇信,其在合同上都已受到书面形式的约束。

4. 不得滥用国际私法

不得故意利用国际私法来规避国家法律下的书面形式要求。例如,如果雇主故意前往国外,以便在那里发出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解雇声明,从而规避书面形式,那么此类解雇应是无效的。

5. 通过代理人声明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果雇主在发出解雇声明时由法律行为授权的代理人代理,则必须注意德国《民法典》第 174 条。据此,如果代理人在声明解雇时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员工可以立即拒绝该解雇。如果获授权代理的人员作为此类人员已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则在例外情况下不需要出示授权委托书。

结果与行动建议

对于同一劳动关系,在跨境案件中,不同的法律领域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即使来自国外的解雇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在不遵守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有效宣布,但其他方面原则上仍需遵守德国法律。如果解雇未采用书面形式,则会在德国的其他方面产生重大的诉讼风险。

因此,即使在国际背景下,德国国内劳动关系的解雇也应始终采用书面形式宣布,并以可证明的方式送达原件。

如果雇主希望在不遵守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解雇,则应详细审查例外前提,特别是声明发出国的形式规定。此外,应可证明地记录证明例外合理的情况。

如果要由未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代理人宣布解雇,则应在解雇信中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

作为预防措施,建议雇主额外再补发一份补充性的书面解雇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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