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继承法与企业传承

德国继承法与企业传承专家律师 - 由律师提供遗嘱、继承协议和传承规划服务
我们为您提供德国继承法各方面的咨询,特别侧重于针对个人和企业家的继承与接班咨询。

德国继承法与企业传承:法律服务方案

遗嘱撰写

在继承发生之前,我们就如何优化您的财产继承规划提供咨询,以确保您的意愿和利益得到最佳实现。

我们特别注重清晰的继承顺序规定,以保障您的家属并预防未来的继承纠纷。

生前继承规划与企业传承

我们为个人及企业家提供关于将资产税务优化地转交给下一代的咨询。

对于企业家,我们确保在继承法、公司法、遗产税法和所得税法各方面实现法律上的协同。在企业传承中,如有必要,我们会与专业的税务师合作,制定可持续的企业移交与保留方案。

房产的节税转让

我们为您展示如何在生前继承框架下实现房产的节税转让。

我们将与您共同尽早开发个体化方案,利用税务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负担。在此过程中,您将受益于我们与当地税务师和公证处的紧密合作。

遗产继承证明程序、遗产分割及特留分主张

我们在法院遗产继承证明程序及继承纠纷中代表您的法律利益。

此外,我们还协助您进行遗产分割,以及主张或辩护各类继承法项下的权利,特别是特留分 (Pflichtteilsansprüche) 及其补足主张。

预防性授权书、照顾及医疗意愿书

通过预防性授权书 (Vorsorgevollmacht)、照顾意愿书及医疗意愿书,您可以确保在必要时,您的法律和个人事务能由您信任的人代为处理。

最新判决(更新至:2018/10/20)

德国继承法
国际私法
外国公证人在德国领土上进行的遗嘱外国公证的有效性

跨境订立遗嘱:当荷兰公证人跨越边界

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的一项引人注目的判决中,国际遗产规划的航向被重新设定。核心问题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由外国公证人在德国领土上公证的遗嘱是否有效?第四民事审判庭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从而强化了国际背景下的遗嘱自由。

案情摘要:自家厨房餐桌上的撤销

一名居住在德国的荷兰公民最初在2020年通过遗嘱指定其孙子为唯一继承人。一年后,他召一名荷兰公证人见习生来到他位于德国的家中。在他国内的住所,该见习生公证了一份新遗嘱。遗嘱人撤销了旧的处分,指定其前妻为唯一继承人,并明确选择了荷兰继承法。在祖父去世后,被剥夺继承权的孙子诉至法院,理由是第二份遗嘱因严重的形式缺陷而无效:荷兰公证人根本无权在德国主权领土上行使职权。

法律评析:形式准据法战胜领土主权原则

最高法院驳回了孙子的上诉。卡尔斯鲁厄的法官们深入运用了国际私法的工具。核心依据是《海牙遗嘱处分形式公约》(HTestformÜ)。由于遗嘱人是荷兰人,公约指向了荷兰法律——这包括当地的公证规定,以及至关重要的形式违规法律后果。

尽管客观上存在违反荷兰领土主权原则的行为(因为公证人离开了其法定执业区域),但上诉法院此前通过专家鉴定准确查明的一个决定性细节是:根据荷兰法律,这种跨越国境的行为既不会导致遗嘱无效,也不会导致形式失效。

特别具有实务意义的是对德国公共秩序(《欧盟继承条例》第35条)的审查。适用宽容的荷兰法律是否违反了德国基本的公正观念?最高法院对此予以明确否定。在本案中,违反《德国联邦公证人条例》(§ 11a BNotO)及可能违反国际法领土主权原则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导致结果不可接受。个案中的重要因素——遗嘱人的荷兰国籍、对荷兰法律的合法选择以及委托家乡公证人——使得天平向遗嘱有效的一侧倾斜。

结论与对咨询实务的影响

  • 形式准据法的自主性:公证瑕疵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地根据德国法院地法(Lex fori)判断,而应遵循指定的形式准据法(此处依 HTestformÜ 第1条)。
  • 公共秩序的高门槛:外国官员在国内行使主权性质的公证活动不必然导致实体上的不可接受。若与外国法律体系存在紧密联系,即便违反国内公证法,遗嘱仍可具备形式效力。
  • 外国法的查明(《民事诉讼法》第293条):该判决强调了事实审法院通过鉴定和判例分析全面查明外国法律的广泛义务。在查明外国法时,单纯的猜测或指出替代性解读不足以构成成功的上诉理由。
  • 程序细节:撤销遗嘱处分并非《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意义上的独立法律关系,而仅是继承人身份的前置问题。此类诉讼请求应作务实解释。

判决 vom 2026/01/21 (IV ZR 40/25) - Vorinstanzen: 奥斯纳布吕克地方法院 (LG Osnabrück), 2024年5月14日判决, 奥尔登堡高等地方法院 (OLG Oldenburg), 2025年2月12日判决

德国继承法
信息披露请求权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论信息披露请求权抗诉价值的确定及《德国民法典》第2027条第2款的前提条件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细化继承法披露请求权标准及救济评估

在一次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定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强化了继承披露纠纷中被告的权利。该裁定涉及两个核心方面:在被判处提供信息时抗诉价值的正确认定,以及《德国民法典》(BGB)第2027条第2款项下请求权的实体法前提。这为律师实务中的战略性诉讼引导带来了重要影响。

具体案情为何?

原告作为父亲的继承人,要求被告就遗产去向提供信息。原告怀疑从事收藏品在线贸易的被告正在出售遗产物品。地方法院判决被告按请求提交一份详尽的遗产清单。然而,柏林上诉法院认定随后的上诉不可受理,理由是其将抗诉价值定为低于600欧元,并认为提供信息所需的成本极低。被告就此成功向最高法院提起法律申诉。

最高法院裁决的核心陈述

最高法院基于两个主要理由指责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 抗诉价值认定错误:针对披露义务的抗诉价值取决于义务人必须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上诉法院对披露义务的范围解释过窄,错误地认为被告只需报告目前由其占有的物品。最高法院澄清,地方法院判决的措辞是决定性的。该判决要求全面披露“遗产物品的去向”。如此广泛的义务需要耗费大量调研工作,其成本显著超过600欧元的上诉门槛。错误认定价值侵犯了被告获得有效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 披露请求权(《民法典》第2027条第2款)的实体要求:在对后续程序的关键提示中,审判庭澄清,《民法典》第2027条第2款项下的披露请求权前提是请求权相对人已经占有了来自遗产的某物。这要求占有必须发生在遗嘱人死亡后。若被告在遗嘱人生前已获得物品,则不能根据该条款主张请求权。

法律实务意义

该裁定具有显著的实务影响:

针对披露请求权的辩护:代理被告的律师获得了反对过低认定抗诉价值的有力论据。他们应详细陈述并证明进行全面披露所需的预期时间和成本,以确保进入上诉程序。最高法院确认,应以判决主文中显示的完整义务范围为准,而非上诉法院事后进行的限制性解释。

针对请求权的主张:原告及其代理人今后必须更加仔细地陈述并证明被告是在继承发生后才获得相关物品的占有。仅凭曾经属于遗嘱人的物品目前由第三方占有这一事实,不足以产生《民法典》第2027条第2款项下的请求权。这提高了起诉前查明事实的要求。

结果上,最高法院通过确保法律救济渠道保障了程序公正,并同时细化了继承法披露请求权的实体法轮廓,这将促使双方在诉讼引导上更加精准和专业。

Entscheidung vom 2025/11/12 (IV ZB 34/24) - Vorinstanzen: 柏林第二地方法院 (LG Berlin II), 2023年12月7日, 柏林上诉法院 (KG Berlin),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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