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破产法

最新判决(更新至:2018/10/20)
德国破产法
德国债券法
发行人破产中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撤销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明确了在发行人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债券持有人大会所作决议进行司法撤销的前提条件和审查标准。应优先适用《德国破产法》的规定(特别是第78条),而非《债券法》的规定。
- 撤销申请的可受理性:即便决议本身无效,根据《破产法》第78条提出的撤销决议申请仍具有可受理性。法院可以撤销一个无效决议以消除法律不确定性(确认性撤销)。
- 破产法的适用性:破产程序启动后,对债券持有人决议的司法监督(特别是关于共同代表的任命、报酬和责任)仅依据《德国破产法》的规定执行(《债券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破产法》第78条)。
- 审查标准:撤销决议的唯一标准是该决议是否违背了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而非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单纯的程序错误或违反实体法并不足够,除非该错误导致对这一共同利益的明显且重大损害。
- 职权调查原则:在撤销决议程序中适用职权调查原则(《破产法》第5条第1款)。法院必须依职权调查具体化的指控。
- 共同代表的任命:即便债券发行条款未作规定,通过多数决议任命共同代表也是允许的。外国但具备专业知识的法人亦可被任命。
- 报酬与责任作为附属决定:关于共同代表报酬和责任的决议作为任命的附属决定是允许的,且涵盖在《债券法》第19条第2款第1句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决议职权范围内。
- 合理的报酬:共同代表的合理报酬视个案情况而定。按时间计费是恰当的。概括性地参考《律师收费法》(RVG)因不适用而被排除。
- 共同代表的个人适格性:若被任命的代表无法保证其能在债券持有人利益下行使职权,则决议违背共同利益。法院必须调查有关可能不适格的具体迹象(如以往的错误行为);为此并不要求存在生效的刑事判决。
德国破产法
德国债券法
要旨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澄清,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券持有人共同代表(《债券法》第19条)的适格性审查需要进行谨慎且全面的评估。如果任命违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特别是代表缺乏适格性),则可以根据《破产法》第78条撤销债券持有人大会关于任命代表的决议。
- 审查任命共同代表是否违背债权人共同利益不得仅限于形式审查。破产法院必须在综合评估中考虑所有提出的、不利于候选人个人或专业适格性的情况。
- 需评估的情况还可能包括不直接涉及代表本人的方面,例如与代表有关联的公司所进行的误导性广告,或对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的合规处理(如转付清偿率款项的程序)存在疑虑。
- 原审法院在未进行充分事实审查的情况下驳回针对适格性的异议属于法律错误,将导致裁定被撤销。
实务提示
该裁定强调了《破产法》第78条下的撤销权作为纠正债权人会议中违背共同利益的多数派决议的功能。在实务中这意味着:
- 对于债券持有人:对拟选共同代表的适格性有疑虑的债权人,应在程序中精确且具体地(如通过提供以往错误行为或利益冲突的证据)提出异议。该裁定强化了他们要求进行全面司法审查的地位。
- 对于破产法院:法院必须认真审查针对共同代表本人的异议,不得概括性地驳回。驳回裁定的理由必须体现出已进行的综合评估。
- 对于候选人:参加竞选共同代表的个人或公司必须准备好接受对其适格性及其业务环境的严厉审查。关于自身资质和拟定执业程序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